概览

俞文妍向保险公司、保险中介人及金融机构提供全面的保险监管法律服务,涵盖合规、保险牌照申请、监管调查及咨询事宜。

俞律师对各类保险产品有深入了解,包括人寿保险、金融保险、公共责任保险及产品责任保险等。俞律师经常为客户解答有关保险保障的问题,特别是专业责任险和董事及高管责任险。她还代表受保人处理与专业责任和董事及高管责任相关的案件。

此外,俞律师还提供有关保险产品、保费融资(如可保利益、法定信托等)以及保险中介人牌照等法律咨询服务。

俞律师曾在香港一家国际人寿保险公司担任法务,并就保险产品、保险科技项目及保险代理人薪酬方案等事宜提供法律意见。

执业经验

保险监管事宜
  • 代表保险公司就信托结构持有保单等问题提供法律意见,以确保保险公司符合保险业监管局的规定及当地法律,并与当地律师沟通。
  • 协助一家金融机构申请成为香港的专属自保保险公司。
  • 代表一家保险公司就保险转介业务与保险业监管局进行面谈。

  • 代表一家保险公司针对其未能按照《保险业条例》第25A条的规定在香港持有足够资产的问题提供法律意见,并协助其应对保险业监管局的干预措施。
  • 向科技公司就《保险业条例》下的受监管活动提供法律意见,并与保险公司合作,就提供保险相关服务的问题提供法律意见。
保险交易
  • 协助一家中国科技公司收购一家香港保险经纪商。
  • 协助一家国际金融机构收购香港一家经纪公司,并通过《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CEPA)获得中国保险中介牌照。
  • 向医疗索赔管理和其他服务提供商就与保险公司订立服务协议的相关事宜提供法律意见。
  • 就保险公司与其业务合作伙伴间的合作协议事宜提供法律意见,涉及市场推广、促销、保险服务生态网络及其他合作活动。
  • 就保险公司与第三方管理人服务提供商之间的外包协议相关事宜提供法律意见,包括就《外判指引》(指引14)的相关规定向保险业监管局发出通知。
董事与高管责任险 (D&O) 辩护
  • 代表某香港联交所上市公司的前首席财务官兼公司秘书,处理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的纪律处分。案件涉及一位董事长转移首次公开募股资金用于所谓的收购(收购未实现)。经过谈判,我们成功为该首席财务官争取到了有利的资格期取消。
  • 协助某前执行董事应对香港联交所针对其涉嫌违反《上市规则》第3.08条及董事承诺的调查。案件涉及该董事代表公司进行的若干笔未披露交易,涉嫌导致大额款项支出。被调查的交易包括该公司的子公司向第三方提供信贷或财务援助,以及在没有证明文件的情况下进行大额 “预付款”。
  • 担任一家上市公司董事的代理律师,处理证监会根据《证券及期货条例》第214条对该公司与其主席之间关联交易的纪律处分。
  • 协助客户应对证监会的调查,涉及客户前男友利用其证券账户为自己公司牟利,行为涉嫌合谋定价和市场操纵。
  • 担任一家香港注册会计师事务所的代理律师,协助应对会计与财务报告委员会针对该事务所展开的多项调查。该事务所涉嫌在为多家港交所上市公司进行审计时存在审计违规行为。
专业责任
  • 成功为某律师事务所辩护处理一起仲裁案件,索赔人声称本所客户在未获得授权的情况下接受和解,导致其失去投资者,从而未能成功设立基金。
  • 代表某律师事务所处理一起涉及第三方欺诈伪造公司文件的案件。该第三方伪装成借款人公司的董事,欺骗贷款人,导致贷款人对律师事务所提起讼诉,声称其在尽职调查中存在疏忽。
  • 代表某会计师事务所应对会计与财务报告委员会的调查。委员会声称会计师在对某些中国公司审计时存在失误,涉及文件是否因国家机密而无法提交,以及会计师的监督和内控制度等问题。
  • 协助某审计师处理一起关于重复性欺诈交易的案件。该案由清算人提出,原告声称审计师的审计方案未能及时发现欺诈行为,否则公司将停止运作,从而避免债务及其他损失。
  • 代表某建筑公司处理一起关于计算屋顶集水区域面积的案件,原告声称建筑公司对集水面积的计算不准确,导致房屋维修需求。
保险范围及争议
  • 向保险公司就有关战争除外条款提供法律意见,涉及某些交易是否因战争而暂停或取消,及其是否触犯相关条款。
  • 代表保险公司就董事及高管责任保险问题提供法律意见。该案中董事涉嫌与股东合谋以夺取公司控制权。
  • 向保险公司就恐怖主义行为除外条款提供法律意见,涉及某些公众活动是否违反相关条款。
  • 在一宗贸易信用保险仲裁中成功为保险公司辩护,案件涉及结构性贸易融资,以及受保人是否真实陈述、隐瞒关键信息和禁止反言等法律问题。
保费融资及转介
  • 就保费融资问题向银行提供法律意见,包括审核保险产品、审阅保险转让的法律文件,以及确认保险合同是否可以作为抵押品进行转让。
  • 根据《保险业条例》(香港法例第41章)第64B条可保利益,就某人是否可以为另一人(受保人)购买人寿保险的问题向银行提供法律意见,包括可保利益的定义、保单(及抵押品)是否因缺乏可保利益而失效,以及哪些关系可以满足可保利益的要求。
  • 就《已婚者地位条例》(香港法例第182章)第13条向银行提供法律意见。根据该条款,如果保单的受益人为受保人的配偶或子女,保单将自动设立信托。本所协助银行处理法定信托事宜,包括如何取消法定信托及准备受益人同意书。
  • 就转介服务是否构成需要保险中介人牌照的受监管活动向银行提供法律意见。在没有中介人牌照的情况下,本所协助银行草拟指引,并为银行职员准备行为规范清单(应做与不应做事项清单)。

表彰

  • 广受认可的律师 – 保险:争议业务(国际律所),中国 –《钱伯斯亚太》
  • “俞文妍工作十分努力。” – 《亚太法律500强》

执业资格

教育背景

  • 奥克兰大学, 法学学士(荣誉)
  • 奥克兰大学, 商业学士

执业资格

  • 香港
  • 澳大利亚新南威尔士州
  • 新西兰

语言

  • 英文
  • 普通话
  • 广东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