概览

何庆材在房地产投资周期全程各个阶段均经验丰富,包括收购、融资、建筑、预售及租赁。他的客户包括机构投资者、私募基金、商业和私人银行、法定机构、房地产投资公司(上市及非上市)、发展商及个人投资者。

何律师擅长就交易项目向客户提供法律意见,如

  • 投资及重建大厦收购
  • 物业合资公司
  • 房地产融资交易
  • 第545章《土地(为重新发展而强制售卖)条例》项下的强制售卖
  • 批地限制/条件及修订
  • 未竣工的开发项目(商业及住宅)预售

何律师讲流利的英语、广东话和普通话。

执业经验

何律师曾:
  • 向某房地产投资基金就收购位于铜锣湾谢斐道527-539号及景隆街8-14号的所有单元用以重新开发综合写字楼/商业楼宇提供法律意见。
  • 向某金融机构就其为收购香港告士打道88号栋商业楼宇进行融资提供法律意见,并就上市公司业主后续出售该楼宇(以出售持有物业的离岸公司的全部已发行股本的方式)提供法律意见。
  • 向某本地发展商就预售位于海滨道133号、敬业街55号、青山公路403-413号、长裕街10号、骏业街52、54、56号及成业街10号的数栋写字楼/商业楼提供法律意见。

  • 向某上市企业投资者就收购位于香港己连拿利3号及4号的物业及随后根据第545章《土地(为重新发展而强制售卖)条例》统一业权提供法律意见。
  • 向某房地产投资基金就收购干德道31号适雅大厦的全部分层地契单元以重新开发为住宅物业提供法律意见。
  • 向某上市企业投资者就出售九龙弥敦道703-705号的分层地契单元提供法律意见。
  • 向某本地上市公司就收购香港告士打道151号国卫中心的多数业权及后续集团内部转让事宜提供法律意见。亦向某主要的国际银行就该收购融资提供法律意见,并向该公司就后续出售分层地契提供法律意见。
  • 向某房地产投资基金就收购香港坚道数栋用于重建的住宅/商业大厦提供法律意见,包括相关收购及建筑融资以及重建后大厦的后续预售事宜。
  • 向某本地上市公司就通过收购一连串的地产控股公司收购铜锣湾登龙街8-22号用于重建商业/办公楼宇提供法律意见。
  • 向香港科技园公司(根据第565章《香港科技园公司条例》成立)就本港三处工业村(香港大埔、元朗和将军澳)的工业开发之相关批准、修改及交还长期土地租约提供法律意见。
  • 向某本地投资者就出售位于香港干诺道西138号的一栋服务公寓提供法律意见。何律师还曾:
  • 作为土地审裁处委任的受托人根据第545章《土地(为重新发展而强制售卖)条例》强制售卖位于湾仔告士打道的金国大厦/国民大厦。该物业现已重建为酒店。
  • 作为土地审裁处委任的受托人根据第545章《土地(为重新发展而强制售卖)条例》强制售卖香港德辅道西307、309及311号。
  • 作为土地审裁处委任的受托人根据第545章《土地(为重新发展而强制售卖)条例》强制售卖勿地臣街11-13号。土地审裁处的判决澄清了受托人对多数和少数业主的一般谨慎责任。

表彰

  • 领先个人 – 房地产(国际律所),中国 – 《钱伯斯大中华区》
  • 领先个人 – 房地产(国际律所),中国 – 《钱伯斯亚太》
  • 其他知名律师 – 房地产(国际律所),中国 – 《钱伯斯亚太》
  • 广受认可的律师 – 房地产(国际律所),中国 – 《钱伯斯亚太》
  • 亚洲房地产行业的“领先律师”之一 – 《亚洲法律领先律师》

执业资格

教育背景

  • 分别于1982年和1984年获得英国第一和第二法律学位
  • T英国法律学院(The College of Law)(伦敦Lancaster Gate) 律师会最终课程,1983-1984年

执业资格

  • 新加坡
  • 澳大利亚首都领地
  • 英格兰和威尔斯
  • 香港

语言

  • 英文
  • 广东话
  • 普通话